為促進各類無線電業務和應用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設備)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了 2019 年第 52 號公告,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問:什么是微功率設備,它的應用有什么特點?
答:根據國際電信聯盟(ITU)相關決議和建議書,微功率設備具有發射功率小、 傳輸距離短、設備數量多等特點,一般是指提供單向或雙向通信,且對其他無線 電設備僅具有較低干擾可能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多數情況下微功率設備與相關 頻段內的無線電業務能夠共用頻率,并遵循不對其他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保護要求的使用原則。
問:我國微功率設備管理的歷史情況?
答:我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對微功率設備實施系統管理。1998 年,原信息 產業部發布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信部〔1998〕178 號),并隨文印發了 12 類微功率設備及其技術要求,明確了微功率設備的范疇。
2005 年,原信息產業部修訂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信 部無〔2005〕423 號),修訂發布了通用微功率設備、通用無線遙控設備等 14 類微功率設備及其技術要求,規定微功率設備無需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和臺站執照, 但應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問:為什么要制定該公告?
答:201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發布,明確國家規定的微功率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線電臺(站) 設置、使用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條例》,規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維護空 中電波秩序,需要明確微功率設備范疇,劃清管理邊界。此外,近年來出現了一 些新應用和新技術,一些技術逐步退出“歷史舞臺”,原有微功率設備管理的文 件的部分條款也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因此,需要對微功率設備的管理文件進行修訂。
問:公告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6 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啟動了微功率設備研究工作,主要過程如下: 一是制定公告初稿。對以往發布的微功率設備管理相關文件進行了系統梳理,結 合微功率設備的新應用與新技術,形成公告初稿。明確微功率設備范疇,規范微 功率設備的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的管理與技術要求。
二是廣泛聽取意見??紤]到微功率設備應用范圍廣、涉及領域多,于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1 月,先后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同時,還征求了國務院相 關部委、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并對上述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 第 1 頁 共 3 頁第 2 頁 共 3 頁 和逐條分析,與產業界進行了多輪次溝通和協調。
三是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論證和專家咨詢。對于涉及的重點問題、重點頻段,組 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了深入的兼容性分析和測試論證工作,為公告制定提供了 有力支撐。2019 年 6 月,在北京組織召開了專家咨詢會,根據專家意見和公開 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問: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明確了微功率設備相關管理要求,規范了微功率設備生產、進口、銷 售和使用的各個環節,并明確了微功率設備的范疇和管理邊界。
一、公告正文共 10 條內容,包括微功率設備的范疇,頻率、臺站和設備管理要 求,干擾處理原則,特殊場景使用要求,產品說明內容,部分設備使用過渡措施 等。
二、公告附件中明確了最新的微功率設備種類。包括通用微功率設備、通用無線 遙控設備、無線傳聲器等八類,并對其工作頻段、發射功率、工作帶寬等射頻技 術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根據管理和應用需要,公告中將原明確參照或者按照微功率設備管理的部分 設備從微功率設備中移出,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規定。
問:我國指定用于工業、科學及醫療(產生射頻能量,以下簡稱 ISM)應用的頻 段有哪些?與其他國家或者區域有何不同?
答: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中腳注 5.138 和 5.150,6765-6795kHz(中心頻率 6780kHz)、61-61.5GHz(中心頻率 61.25GHz)、 122-123GHz(中心頻率 122.5GHz)、244-246GHz(中心頻率 245GHz)頻段用于 ISM 應用,但其使用須經無線電主管部門給予特別批準;13553-13567kHz(中心 頻率 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頻率 27120kHz)、40.66-40.7MHz(中 心頻率 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頻率 2450MHz)、5725-5875MHz(中心 頻率 5800MHz)、24-24.25GHz(中心頻率 24.125GHz)頻段也用于 ISM 應用,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由于這些 ISM 應用產生的有害干擾。 國際上,433.05-434.79MHz(中心頻率 433.92MHz)頻段是國際電聯第一區部分 歐洲國家指定用于 ISM 應用的頻段,902-928MHz(中心頻率 915MHz)頻段是美國等國際電聯劃分的第二區國家指定用于 ISM 應用的頻段。與歐美相比,包括我 國在內的大部分國際電聯第三區國家在 100MHz-1GHz 頻段中沒有指定用于 ISM 應用的頻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上述指定用于 ISM 應用的頻段也 劃分給了無線電業務使用,不論是 ISM 應用還是符合劃分的無線電業務,都可以 使用上述頻段,但均要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問:在我國允許微功率設備使用的頻段主要有哪些?
答:國際上,微功率設備使用的頻段均與無線電業務或 ISM 應用的頻段共用,國 際電信聯盟并沒有給微功率設備指定專用、獨占的頻率。 在我國,允許微功率設備使用的頻段亦是如此,一是共用指定用于 ISM 應用的頻 段。在這些頻段內 ISM 應用可能對其他無線電應用產生有害干擾,在大部分 ISM 頻段允許微功率設備在滿足規定技術條件下共用。
二是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 段??紤]到微功率設備發射功率小、傳輸距離短,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 劃和使用實際情況,在對同一頻段內依法已經開展或將來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不會 產生有害干擾的前提下,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微功率設備可使用部分 非ISM 應用的頻段,即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