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飲水機產品取下可拆卸部件的盛水盒,用IEC 61032中B型試驗探棒(也稱試驗指)檢查防觸電,施力16N時試驗探棒已進入開口,如果繼續施力往里伸,試驗探棒可以觸及發熱管腳帶電部件,如圖1和圖2所示。
圖1 取下可拆卸部件盛水盒(文中圖片均來源于實拍)
圖2 試驗探棒施力情況下觸及發熱管腳帶電部件
注:為了顯示結果拍照時有意掀起面蓋。
對此結果有不同的觀點:
觀點1:GB 4706.1-2005標準要求施加20N給試驗探棒,試驗探棒部分進入外殼開口,應改用有關節的試驗探棒,此時不應繼續施加力檢查防觸電。
觀點2:試驗探棒施加16N力已經可以進入外殼開口,可以繼續增加力至20N直到試驗探棒前端完全進入產品內部。換句話說,只要手指能夠進入外殼開口,就可以往里面繼續“伸”、繼續“捅”,直到抵著拳頭,不必考慮進入開口后是否仍需要施加力。
案例分析:
筆者個人認為觀點2更合理,理由如下:
1.GB 4706.1-2005標準8.1.1條款第三自然段正文試驗方法可以理解為幾個階段:
- 第一階段
1N力施加 IEC 61032的B型試驗探棒檢查能不能進入外殼開口,模擬人手無意間是否觸及危險的帶電部件。
- 第二階段
如果試驗探棒在第一階段不能進入外殼開口,則施加20N的力檢查試驗探棒是否可以進入外殼開口,模擬人手有意地繃直手指試圖插入開口。
- 第三階段
如果在第二階段試驗探棒可以進入外殼開口,確認“手指”可以穿過“這個開口”,最大深度是手指的長度,不需要在這個階段考慮多大的力/要不要施加力,“手指”關節可以隨便彎曲,檢查是否可以觸及帶電部件。
所以在第三階段無需考慮試驗探棒是否繼續施加第二階段的20N力。
2. 觀點1可能受上一版GB 4706.1-1998標準的影響,“直試驗指要更換有關節試驗”指,從而產生了更換試驗指后是否要施力的疑問,“如果該指進入開口”可以理解為“開始進入開口直到整根手指進入”。
綜上所述,根據GB 4706.1-2005標準8.1.1條款IEC 61032中B型試驗探棒已進入開口可以繼續施加20N力往里伸直到試驗探棒擋板抵住產品開口。
標準條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標準
8.1.1 8.1的要求適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進行工作時所有的位置,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情況。
注:不允許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觸及到的螺紋型熔斷器以及微型螺紋型斷路器。
只要器具能通過插頭或全極開關與電源隔開,位于可拆卸蓋罩后面的燈則不必取下,但是,在裝取位于可拆卸蓋罩后面的燈的操作中,應確保對觸及燈頭的帶電部件的防護。
用不明顯的力施加給IEC 61032的B型試驗探棒,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質量超過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處于每種可能的位置,探棒通過開口伸到允許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轉動或彎曲探棒。如果探棒無法插入開口,則在垂直的方向給探棒加力到20 N;如果該探棒此時能夠插入開口,該試驗要在試驗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復。
試驗探棒應不能碰觸到帶電部件,或僅用清漆、釉漆、普通紙、棉花、氧化膜、絕緣珠或密封劑來防護的帶電部件,但使用自硬化樹脂除外。
GB 4706.1-199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標準
8.1.1 8.1的要求適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進行工作時所有的狀態,甚至打開蓋子或門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狀態。
注:該要求拒絕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觸及到的螺旋型熔斷器以及微型螺旋型斷路器。
只要器具能通過插頭或全極開關與電源隔開,位于可拆卸蓋罩后面的燈泡則不必取下,但是,在裝取位于可拆卸蓋罩后面的燈泡期間,應確保對觸及燈頭的帶電部件的防護。
用不明顯的力施加給圖1所示的試驗指,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質量超過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處于每種可能的狀況,試驗指通過開口伸到允許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轉動或傾斜試驗指。如果試驗指進入不了開口,則用直型無關節指加力到20 N;如果該指進入開口,再用原帶關節試驗指重復試驗。